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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工作檢討會議規則 第6條

本會議之程序如下: 一、報告:院部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工作報告。 二、討論提案:分就院部會提案、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提案及其他出 席人員三人以上連署之提案,進行討論。 三、臨時動議。 討論之議案,必要時,得先交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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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