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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11條

下列事項應列入討論事項: 一、關於考銓政策之決定。 二、關於本院施政綱領、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 三、關於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 四、關於院部會發布及應由院核准之重要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五、關於舉行考試與典試委員長人選之決定。 六、關於院部會間共同事項。 七、出席人員有關考銓事項之提案。 八、其他有關考銓重要事項。 未及編入議程之緊急或重要事項,得於議程討論事項後,臨時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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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