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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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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12條
本院會議出席、列席人員均應於簽到簿簽名,因故無法出列席者,應於會前通知保訓綜規處。 出席人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出席人員代為發言;所屬部會首長之代理人員,應計入出席人數,並於被授權範圍內,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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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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