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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17條

出席或列席人員請求發言,應徵求主席同意,依序為之;二人以上同時請求者,由主席定其發言之先後。每位發言宜精簡,以不逾三分鐘為原則。 二次以上發言者,應於前一次發言人員全部結束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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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