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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2條

考試院會議(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 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首長均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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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