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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3條

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開會人數,以第二條第一項應出席人員實有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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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