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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37條

本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者及列席者姓名。 五、請假者及缺席者姓名。 六、主席姓名。 七、紀錄者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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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