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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38條

本院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宣讀後確定,當屆最後一次會議之紀錄,於散會前宣讀。 會議紀錄宣讀後,如出席人員認有修正或補充之必要,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更正之。 會議相關發言錄及錄音,應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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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