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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第7條

申請人及其助理人員均應於閱覽前在閱覽檔案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閱畢 時,應記錄閱畢之時間並簽名後,將原卷交還承辦人或檔案管理人員點收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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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