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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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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第9條
閱覽檔案應於本院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於檔案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竊取。 二、裝訂之檔案不得拆散或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檔案之行為。 四、不得私自影印、抄錄。 五、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毀檔案之物品。 六、不得進入檔案作業處所或庫房。 承辦人或檔案管理人員發現申請人或其助理人員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應 立即予以制止、終止其閱覽行為、告知不得申請續閱,並記錄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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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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