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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不同意之委員及其異議,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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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