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9條

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