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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秘書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院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本院暨所屬機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簡任職員。 二、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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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