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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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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