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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印信典守、文書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新聞發布、輿情蒐集及賓客接待等事項。 三、關於與立法院之聯絡協調及法案推動事項。 四、關於規費核收、薪俸發放及經費出納管理事項。 五、關於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等事項。 六、關於辦公廳舍、財產、工友(含技工、駕駛)等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書、公共關係、出納及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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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