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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4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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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