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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本院設下列處、中心、室: 一、考選處。 二、銓敘處。 三、保訓綜規處。 四、資訊處。 五、編研中心。 六、秘書處。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十、政風室。 本院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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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