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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2條

顧問就左列人員中聘任之:  一、曾任特任官對考銓行政有特殊貢獻者。 二、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或相當職務具有專門學術或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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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