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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報名費收入,包括各項考試應考人依筆試及申請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審議、口試、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考試程序之訓練、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分別繳交之費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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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