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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各項考試之相關支出。 二、使用考場大樓、試務大樓及其附屬設施所應分擔之維護及管理支出。 三、符合基金設置目的之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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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