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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部長指派本部秘書室人員兼辦,辦理本委員會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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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