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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考選部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任務及運作,以確保國家考試中電子計算器的使用符合相關規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9-13・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考選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審議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之核發及其管理 、監督,依本部組織法
第十九條
規定,設考選部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 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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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之產品功能規格事項。 二、審議廠商申請使用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准駁之案件。 三、審議廢止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使用證書之案件。 四、有關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制度之修訂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管理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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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常務次長兼任;委員九人,由部長 就下列人員遴聘之,聘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一、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本部代表:三人 五、專家學者: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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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會 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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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表決,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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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部長指派本部秘書室人員兼辦,辦理本委員會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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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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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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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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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由部長核定後,交相關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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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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