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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 第2條

依法舉行考試時,考選部得視考試等級、性質,委託中央機關、直轄市或 縣 (市) 政府辦理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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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