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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 第5條

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依照考試法規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辦理考試。下 列表件應函送考選部核備: 一、工作預定進度表。 二、試務處副組長以上人員名冊。 三、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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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