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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 第6條

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依有關法規辦理下列事項: 一、考試日程之排定。 二、試題之收取、保管。 三、試題之繕印及分發。 四、試卷之印製、彌封、收發及保管。 五、彌封姓名冊之保管。 六、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 七、分數之登記、核算及統計。 八、其他有關考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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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