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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 第9條

委託辦理試務之考試,考試報名費收入解繳國庫。委託中央機關辦理者, 考試經費由各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自行編列預算;委託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者,考試經費由考選部編列預算,再交由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使 用。 接受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具有貢獻者,考選部應予表揚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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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