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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檢覈委員會開會時,須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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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