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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處務規程 第4條

參事、研究委員權責如下: 一、考選政策與考選制度之研究、建議及諮詢。 二、本部各單位重要文稿之審核與溝通協調。 三、其他交辦事項。 部長得指定參事一人為首席參事,並得就法定員額中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有關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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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