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 第4條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種類。 二、聚落建築群區域範圍劃定及面積。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