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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各組織及人員在華應享受之特權及豁免辦法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聯合國各組織及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任務時所應享有的特權及豁免事項,以確保其獨立及公正履行職責。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47-06-10・共 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聯合國各組織在中國領土內,設立辦公處所時,應享受如左特權及豁免。 (甲)其辦公處所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乙)其信件及通訊應免檢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 (丙)其資產收入及其他財產應免除直接稅,其為供公務之用,而運入及運出物品或出版物,應免除關稅及進出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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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聯合國職員在中國境內執行公務時,應享受如左特權與豁免: (甲)因執行公務而生之訴訟,應予豁免。 (乙)自聯合國所受薪給及津貼,免予課稅。 (丙)第一次到達中國國境時,所攜帶私人用品及行李,應免除關稅。 (丁)因公務旅行,應酌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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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來華出席聯合國所召關各項會議之各國代表(包括一切代表、副代表、顧問、專門委員及秘書),所享特權與豁免,應比照駐華外交官待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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