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聯合國各組織及人員在華應享受之特權及豁免辦法 › 第2條

聯合國各組織及人員在華應享受之特權及豁免辦法 第2條

聯合國職員在中國境內執行公務時,應享受如左特權與豁免: (甲)因執行公務而生之訴訟,應予豁免。 (乙)自聯合國所受薪給及津貼,免予課稅。 (丙)第一次到達中國國境時,所攜帶私人用品及行李,應免除關稅。 (丁)因公務旅行,應酌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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