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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15條

同一聯合行為案件申請免除或減輕罰鍰之事業有多數時,依其申請時點排定其申請順位。 前項申請時點,以書面提出申請之情形,指主管機關收受事業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提出申請之時點;以口頭提出申請之情形,指申請人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於陳述紀錄簽名確認之時點。 事業得於提出申請時,請求主管機關製發書面之收據,並載明收受日期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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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