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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14條

事業所提出之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依第六條第一項給予附條件同意者,應予駁回。 前項駁回,應以書面為之。免除罰鍰之申請經駁回,事業得以書面請求改依申請減輕之程序續行審理,並以原申請免除之時點排定其申請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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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