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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 第17條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17條
事業於主管機關調查程序終結後,經認定符合
第八條
第一項得減輕罰鍰之要件,且無
第十九條
各款所定主管機關應撤回原附條件同意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就該案所為之處分,應依
第八條
第二項各款規定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罰鍰。 事業不符合前項規定而無法減輕其罰鍰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事業經駁回後,不得請求依本辦法減輕其應受處分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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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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