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 第19條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19條

案件調查程序進行中,申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回依第六條第一項所為免除或減輕罰鍰之附條件同意: 一、經查未符合第二條適用對象之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或補充相關事證,或未依指示協助主管機關進行調查。 三、未履行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二項所附之各款條件。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撤回免除或減輕罰鍰之同意時,倘有更動其他申請事業之申請順位時,應即以書面通知該等事業。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