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 第20條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20條

對於申請免除或減輕罰鍰事業之身分資料,除經該事業事前同意者外,應予保密。 載有申請人真實身分資料之談話紀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其他文書足以顯示申請人之身分者,亦同。 前項談話紀錄、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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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