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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歸系辦法 第4條

職務依前條規定歸入相當職系類別後,應依下列規定予以歸系: 一、一職務之全部工作項目性質,均屬於同一職系者,以其工作性質為準。 二、一職務之各工作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不相當者,以其責任程度較高之工作性質為準。 三、一職務之各工作項目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相當者,以其工作時間較多之工作性質為準。 一職務之各工作項目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相當,工作時間相同者,應由歸系機關調整工作項目,並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歸系。 各職務之專業管理法規已明定其業務者,應依其專業內容歸入適當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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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