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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歸系辦法 第5條

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連同職務說明書函送銓敘部核備: 一、主管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 二、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系者。 三、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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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