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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歸系辦法 第6條

銓敘部如認為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所送職務歸系欠妥時,應通知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重行核議,並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前項歸系欠妥情形,銓敘部於通知受委任歸系機關時,並應副知歸系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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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