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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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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8條
案件終結後,參審員尚未領取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者,懲戒法院應以書面檢附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參審員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如附式)通知領取。 參審員申請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應於各該次到場履行審判職務或收到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在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參審員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簽名,交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院長審核後交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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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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