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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11條

移送機關於懲戒案件,得委任下列之人為代理人。但人數不得逾三人: 一、律師。 二、所屬辦理法制、法務或與懲戒案件相關業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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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