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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12條

被付懲戒人於懲戒案件,得選任辯護人。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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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