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 第13條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13條

被付懲戒人應親自到庭。但經審判長許可者,得委任代理人一人到庭。 前項代理人,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