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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19條

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者,職務法庭應於其回復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被付懲戒人因疾病不能到場者,職務法庭應於其能到場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被付懲戒人顯有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判決之情形,或依第十三條委任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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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