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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聲請職務法庭法官迴避: 一、職務法庭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職務法庭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如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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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