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 第6條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6條

聲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職務法庭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職務法庭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職務法庭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審理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審理程序而為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中,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