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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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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於提撥後立即移送職工福利委員會保管。第3條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應將左列書表以一份送職工福利委員會備查:一、每月職員薪津計算表。二…第4條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賣下腳時,應通知職工福利委員會派人參加。第5條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凡由總機構統一營業而不在同一地區者,應將依法提撥之福利金視所屬各單位…第6條職工年終分紅獎金暨兼辦職工福利事業之職工薪津,不得在職工福利金項下開支。第7條職工褔利金應存入公營、民營銀行;但因特殊情形經主管官署核准者不在此限。第8條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受破產宣告時,其尚未依法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仍應依法儘先撥足;債權人不得…第9條公司之監察人、受破產宣告之破產管理人或破產清算人執行職務時,應查核職工福利金是否依法提撥;如…第11條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經濟或業務上之變動而緊縮其原來之範圍者,所有因緊縮而遣散之職工,其…第12條本條例第三條所稱補助及第四條所稱獎助金,得由主管官署列入年度預算。第13條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本條例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福利事業,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檢查之。第14條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主管官署: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15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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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