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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應將左列書表以一份送職工福利委員會備查: 一、每月職員薪津計算表。 二、每月工資報告表。 三、每月營業收入或規費及其他收入之報告表。 四、向董事會提出之業務報告書。 五、向監察人提出之財務狀況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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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