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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 第10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設部務會議,議決部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由校長或部主任召開並主持之。部務會議由校長、部主任、各組組長、各 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之。 職業學校夜間部得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等會議及其他各種委員 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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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