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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 第3條

職業學校設置夜間部之程序如下: 一、國立:由教育部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政府核定。 三、縣 (市) 立:由縣 (市) 政府核定。 四、私立:在直轄市所在地者,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在直轄市以外者,由 教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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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